(2017)辽028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包生福与李岩涛、杨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生福,李岩涛,杨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819号原告:包生福,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李岩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成江,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杨晓霞,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包生福诉被告李岩涛、杨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1819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庚春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