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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仕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仕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仕昌,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2016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仕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仕昌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胡仕昌饮酒后驾驶粤JG25**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水口镇水口医院路段时,被在此处开展执法检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仕昌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1.2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仕昌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陆某1的证言、查获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仕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胡仕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仕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德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