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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程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程道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刘建平,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清,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道富,男,汉族,1950年6月23日生,住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农行宿舍区。原告刘建平诉被告程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建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建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韵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