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程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程道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刘建平,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清,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道富,男,汉族,1950年6月23日生,住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农行宿舍区。原告刘建平诉被告程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建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建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韵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