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彩政、李玉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彩政,李玉柱,李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财保23号申请人杨彩政,男,汉族,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被申请人李玉柱,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被申请人李海山,男,汉族,1993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台前县。申请人杨彩政与被申请人李玉柱、李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彩政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彩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柱在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保全措施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黄永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瑞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