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西水龙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大余县忠盛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水龙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大余县忠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水龙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大余县。被执行人:大余县忠盛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大余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江西水龙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大余县忠盛矿业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特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9744947.51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6124.7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9744947.5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永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