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伟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伟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300号原告: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236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叶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兰、程技重,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伟雅,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伟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心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