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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程里清与路长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里清,路长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084号原告:程里清,女,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临生,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长勇,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修林,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名人苑*号楼。负责人牛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里清诉被告路长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须待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