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国臣,吉林省德惠市大青咀镇。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上述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