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东与被告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杨道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杨道明,杨道树,宜宾五福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895号之一原告:刘晓东,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高滩新区。法定代表人:杨道明。被告:杨道明,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云南省水富县人。被告:杨道树,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云南省水富县人。被告:宜宾五福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25号。法定代表人:李凌鸿。原告刘晓东与被告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杨道明、杨道树、宜宾五福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晓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1540元,减半收取为10770元,由原告刘晓东负担。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