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宣枫与韩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枫,韩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382号原告:宣枫,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丹,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诗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枫诉被告韩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枫撤诉。审 判 长 杨 文审 判 员 邹如干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