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相彬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彬,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860号原告张相彬,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朱瑞丽,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0426905。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亚南,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彬诉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相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相彬负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