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傅饶与杜晓华、吉林市天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饶,杜晓华,吉林市天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16号原告:傅饶,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吉林市医疗保险局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杜晓华,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天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鸿博锦绣花园二区11号楼8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常俊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饶诉被告杜晓华、吉林市天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吉林市天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傅饶申请对吉林市天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饶对被告吉林市天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