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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庆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5刑初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江,男,1966年9月15日生,河北省临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西县。因在本案中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2月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9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孟庆江与李某、赵某1、赵某2在山东省临清市切馅水饺馆吃饭喝酒。当日21时40分许,孟庆江无证驾驶牌号为鲁P×××××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河北省临西县河西镇由东向西行至警务工作站门前,掉头撞向停放在路南的冀E12**警的小型轿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孟庆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孟庆江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庆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庆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庆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16年2月6日晚,孟庆江与他人在山东省临清市饮酒后,于21时40分许,驾驶牌号为鲁P×××××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临西县河西镇警务工作站门前,掉头撞到停放在公路南侧的冀E12**警的小型轿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庆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孟庆江血液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和现场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记载,经系统查询,截止2016年2月7日,未查询到证件号码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3、交警大队关于孟庆江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和血样提取登记;4、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5、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和返还涉案车辆、物品的笔录;6、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查获和办案经过的证明;7、证人刘某证明,系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6年2月6日21时40分许,其正在河西警务站内执勤,听到外面有撞击声。出来看到是一辆由西往东行驶的黑色轿车撞在路南警务室门前停放的冀E12**警车上;8、证人李某、赵某1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其二人和赵某2、孟庆江在临清切馅水饺馆吃饭喝酒。孟庆江喝了白酒;9、被告人孟庆江供述,2016年2月6日19时左右,和赵某2几个人在临清市切馅水饺馆吃饭,其喝了三四两白酒。大约21时,其驾车从临清来临西送赵某2回家。途中因别人欠的很多工程款要不过来,和赵某2闹别扭,不想送他了,就掉头向东,把一辆头朝北停放的警车撞了。事故发生后,民警把其带到警务室内进行了酒精检测;10、被告人孟庆江户籍证明记载其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血液乙醇浓度145.2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孟庆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振海审 判 员  张书斌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