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鲜文秀与郭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文秀,郭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352号原告:鲜文秀,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郭文,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鲜文秀与被告郭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鲜文秀于同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文秀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文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席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