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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延辉、刘保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辉,刘保力,刘凤芝,赵玉梅,苏宝忠,刘士东,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20号申请保全人:马霞,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9号3号楼1号602号。被申请人:杨延辉,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刘保力,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刘凤芝,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赵玉梅,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苏宝忠,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刘士东,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刘志国,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马霞与被申请人杨延辉、刘保力、刘凤芝、赵玉梅、苏宝忠、刘士东、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90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延辉、刘保力、刘凤芝、赵玉梅、苏宝忠、刘士东、刘志国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被告名下其他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