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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民初2343号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052530-9。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赤岗西路*****号自编*号楼*层。法代代表人:蔡清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214763476G。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号。负责人:王筑,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薛飞,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诉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薛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06,859.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至2010年期间持续存在事实的设备采购合同关系,在此期间原告一直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设备的义务,设备货款总计544,000.00元,被告已支付489,700.00元,剩余54,300.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另,原告合并增城科立电器安装工程公司,承接其全部债权债务,显示增城科立电器安装工程公司有应收被告债权,金额为52,559.5元,但至今未支付52,559.5元。因此,被告合计共106,859.5元未向原告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辩称,对原告主张的54,300.00元,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请求法院驳回该项诉请;对原告主张的52,559.5元的诉请,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与增城科立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并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与该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从2007年起即从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公司处购买相应设备,直至2010年。2011年2月,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付款,至此,尚欠原告货款54,300.00元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设备,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2010年间欠付货款54,300.00元,被告辩解该欠付款项已过诉讼时效,因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至2010年即终止,后双方未再继续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1年2月,后被告未再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原告主张债权应从2011年2月起起算诉讼时效,再因原告未提供其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主张债权已过2年诉讼时效,被告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合并增城科立电器安装工程公司,承接该公司向被告的应收债权52,559.5元,因原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并事实,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成立,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曙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