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5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黑龙江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5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连某某,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连某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阳光小区3#3幢01室,面积为4407.4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双方权证尖字第000659**号)一处;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挹楼大道东侧某某某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二期)商服B1号楼房屋一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230502201500001号,建筑面积11921.69平方米);查封被告黑龙江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挹楼大道东侧某某某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一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双房权证四字第20150039-201500**号、20150114-20150133号、201501**号、20150163-20150182、20150188-20150237,价值999万元)共计141户。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连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黑0505民初196之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家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