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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丽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丽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催2号申请人:上海丽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丽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6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丽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15,080元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丽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丽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雅蓉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金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