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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洋与骆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洋,骆振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14号原告:高洋,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教练,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骆振福,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高洋与被告骆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高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洋负担。审判员  郭海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