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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街道办事处车城西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聂军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军权,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街道办事处车城西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军权,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街道办事处车城西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0号8号里。法定代表人:陈有清,该社区主任。上诉人聂军权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街道办事处车城西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城西路社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聂军权上诉称,请求撤销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91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户籍地、××居住地均在××箭区,原审法院并未提出东风公司冲模厂路口(古台市场左侧)属于张湾区辖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点属于张湾区,本案应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车城西路社区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不动产即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聂军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杜 语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承霖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