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庆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644号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最���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茂与被执行人吴振华、吕庆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吕庆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