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与杜树海、宋月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杜树海,宋月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477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3006061782288G,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建三江前锋农场第七管理区七站建设粮食晒场。法定代表人:王树军,男,1971年7月9日出生,该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王树武,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黑龙江省。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景贤,执业证号12308200011134686,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树海,男,1968年5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告:宋月娥,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王志生,执业证号12302200610471782,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杜树海、宋月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9元,减半收取372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腾水稻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