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莱王在旭与被告胡秀美、蔡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旭,胡秀美,蔡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025号原告:王在旭,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庆美,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系原告妻子。被告:胡秀美,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蔡树明,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美,系蔡树明的妻子。原告莱王在旭与被告胡秀美、蔡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在旭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候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