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唐柏林与延楚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柏林,延楚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唐柏林,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延楚卿(曾用名延楚花),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鄂伦春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唐柏林与延楚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延楚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楚卿给付欠款6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6675元,但被执行人延楚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延楚卿在鄂伦春自治旗旅游局有退休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8月份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延楚卿工资500元,扣划至6675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