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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松兰、郑桂娥等与XX县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兰,郑桂娥,郑小敏,郑峥姣,XX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兰,女,192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郑桂娥,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郑小敏,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郑峥姣,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XX县,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现住广东省始兴县。申请执行人张松兰、郑桂娥、郑小敏、郑峥姣与被执行人XX县生命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审判员  周玉生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