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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冯学树抢劫、抢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学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361号罪犯冯学树,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博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学树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2014年9月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冯学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95.7分,确有悔改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冯学树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学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学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