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龚崇权与任小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崇权,任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龚崇权,男,1940年11月9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小东,男,1983年8月14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龚崇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崇权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任小东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崇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小东已偿还龚崇权借款47000元,尚欠53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任小东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小东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还向彭水县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企业登记。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小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