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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张立刚、郭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刚,郭文义,解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37号之一申请人:张立刚,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申请人:郭文义,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申请人:解红强,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张立刚、郭文义与解红强、李春莲、张育红、唐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立刚、郭文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解红强名下位于南和县建设大街南侧和景新城8幢-134号、8幢2单元7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建设大街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立刚、郭文义保全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解红强名下位于南和县建设大街南侧和景新城8幢-134号、8幢2单元7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建设大街字第××号),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