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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周崇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崇海,湖北城耀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周崇海,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胜观镇龙王塘村*组*号。被执行人湖北城耀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22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崇海与被执行人湖北城耀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城耀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城耀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手段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城耀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季松波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