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樊振勇申请执行宋海斌民间借贷终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振勇,宋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8号之三申请人:樊振勇,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海斌,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樊振勇诉宋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宋海斌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樊振勇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海斌名下型号为陕汽德隆粉粒物料车(车牌号豫C97806,型号:XX53156ELA3,车架号:SX1315ZM456)一辆。该车辆由樊振勇以50800元竞得。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法院申请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耀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