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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与林丽霜、黄旺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林丽霜,黄旺金,陈丽花,尤炳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028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高美村高新路81号。主要负责人:林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猛,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林丽霜,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斌,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旺金,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陈丽花,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尤炳棋,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与被告林丽霜、黄旺金、陈丽花、尤炳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计2367元,由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婷婷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