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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奥德隆钢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奥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肖倩,邵传义,安冬,候宝声,马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69号。代表人梁会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占平,男,该行行长助理。宋鹏,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奥德隆钢丝有限公司,地址深州市前磨头镇。法定代表人王永文。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民、邹哲峰。被执行人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ZB-0001号。法定代表人单杰。被执行人肖倩,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邵传义,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安冬,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候宝声,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马振玲,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关于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桥支行与被告奥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肖倩、邵传义、安冬、候宝声、马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执行中,我院已经在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柴兴波执行员  梁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