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越生旺气体经销部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越生旺气体经销部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329号1幢503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15号2号楼6层C1部位。法定代表人:田永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越生旺气体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怡和园1号商铺。经营者张海春,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北路**号**排*号。上诉人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越生旺气体经销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1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称,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上诉人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鑫磊大厦1010室,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杏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辖区内,故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