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董福彬与魏士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福彬,魏士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董福彬,男,现住桦南县。被执行人:魏士德,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执行董福彬与魏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宏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