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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袁奎生与周智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奎fe生,周智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财保14号申请人:袁奎fe生,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申请人:周智富,男,住靖宇县靖宇镇。申请人袁奎fe生与被申请人周智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袁奎fe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智富在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的股金10万股及公积金5.8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王晓峰所有的吉F535**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智富在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的股金10万股���公积金5.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袁奎fe生提供的王晓峰所有的吉F535**小型轿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的上述财产由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负责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天辉审判员  赵长柏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