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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1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与卢凤翎、蒋德敏、杜毅、田应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卢凤翎,姜德敏,杜毅,田应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1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负责人:黄兴林,系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委托代理人黄艳,女,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卢凤翎,男,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姜德敏,女,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杜毅,女,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田应棠,女,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2民初950号向被执行人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给付申请人欠款本息合计207317.75元,并由被执行人卢凤翎、姜德敏承担案件受理费2178元,申请执行费3042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凤翎、姜德敏、杜毅、田应棠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杜毅、田应棠先行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支付欠款100000元,其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卢凤翎自2017年8月起每月清偿5000元。从2018年起每月清偿8000元,并在2018年内清偿完全部欠款。现被执行人杜毅、田应棠已经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已经收到100000元欠款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凤翎、姜德敏、杜毅、田应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亦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15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