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严百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百君,戚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381号申请执行人严百君被执行人戚聪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2民初61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戚聪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戚聪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戚聪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戚聪萍(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62×××50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