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5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锦庭与梁春桥、梁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庭,梁春桥,梁桂芳,黄伟俊,冯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639号原告:黄锦庭,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恩平市,现住恩平市。被告:梁春桥,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梁桂芳,女,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黄伟俊,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冯美莲,女,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住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庭与被告梁春桥、梁桂芳、黄伟俊、冯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锦庭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庭撤诉。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黄锦庭负担。审 判 员 任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简碧娴书 记 员 吴美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