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恢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乌海市鑫型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占元、郭书新、贾秀凤、唐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鑫型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宋占元,郭书新,贾秀凤,唐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恢955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鑫型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占元,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书新,女,汉族。被执行人贾秀凤,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和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鑫型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占元、郭书新、贾秀凤、唐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占元、郭书新、贾秀凤、唐和平,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应民代理审判员 郭 勇代理审判员 闫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肇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