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1与被执行人胡某2、胡某3、胡某4、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1。被执行人:胡某2,胡某3,胡某4,宋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某1与被执行人胡某2、胡某3、胡某4、宋某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某2、胡某3、胡某4、宋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某1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