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党升林与程先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升林,程先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712号原告党升林,男,生于1975年2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敬富,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正爱,女,生于1980年12月8日,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程先姣,女,生于1977年2月8日,汉族,农民。原告党升林诉被告程先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乐发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升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党升林负担。审判员 乐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