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冯甲钦与李元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甲钦,李元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264号原告:冯甲钦,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告:李元星,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甲钦与被告李元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甲钦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建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