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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冯甲钦与李元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甲钦,李元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264号原告:冯甲钦,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告:李元星,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甲钦与被告李元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甲钦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建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