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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彭忠华与郑昌碧董申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忠华,郑昌碧,董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第253号被执行人:郑昌碧,女性,汉族,1974年09月27日出生,住巫山县。被执行人:董申林,男性,汉族,1973年06月04日出生,住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彭忠华,男性,汉族,1979年01月03日出生,住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忠华与被执行人郑昌碧、董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郑昌碧、董申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第2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丁 剑代理审判员 尚维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