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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小华诉被告成都山之艺模型有限公司、彭作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华,成都山之艺模型有限公司,彭作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2号原告:何小华,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尠,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原告之夫)。被告:成都山之艺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9号。法定代表人:彭作东。被告:彭作东,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何小华诉被告成都山之艺模型有限公司、彭作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成都山之艺模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翼龙人民陪审员  候洁宏人民陪审员  陈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