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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刚明、牛万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刚明,牛万和,赵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刚明,男,195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薇薇,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万和,男,194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晋州市。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4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晋州市,系被上诉人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锦平,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晋州市,系被上诉人之子。原审被告:赵灿,女,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上诉人赵刚明因与被上诉人牛万和、原审被告赵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刚明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刚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刚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上诉人赵刚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爱民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娅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