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亚君与顾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亚君,顾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623号原告:邵亚君,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姚卫民,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学斌,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亚君与被告顾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亚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亚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