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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亚君与顾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亚君,顾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623号原告:邵亚君,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姚卫民,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学斌,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亚君与被告顾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亚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亚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