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胜飞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胜飞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小军,官勇,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203号原告:重庆胜飞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西路盛世华都C组团4号楼2-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7267053T。法定代表人:黄长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行,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龙坡188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450440935U。法定代表人:谭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湛小军,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官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不详。被告:X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胜飞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小军、官勇、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胜飞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胜飞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胜飞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7元,应收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重庆胜飞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中华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冉 亚书 记 员  谭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