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学强、青岛鑫业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学强,青岛鑫业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姜学强,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鑫业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成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10.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到庭称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全部案款要求做结案处理,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