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云梅与雷挺、李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梅,雷挺,李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375号原告:李云梅,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雨,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利,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挺,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梅,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向阳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K361970152。负责人:周永红,系经理。原告李云梅与被告雷挺、李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立案受理。原告李云梅诉称,2017年2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雷挺驾驶渝C×××××号车在璧山区国道××东水泥厂路段时与陈华勇驾驶的渝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当日即被送往璧山区人民医院救治。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756038.4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地在璧山区也即侵权行为地为璧山区;被告雷挺的户籍地虽××××区,但重庆市璧山区壁泉街道大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雷挺于2015年在其社区居住至今,且其余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璧山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