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建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03号罪犯张建峰,男,1986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峰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6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张建峰的判决。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建峰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建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建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晶晶 来源: